申请条件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以下情形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二)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停发条件
以下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领取期限计算及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 |
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 |
标准(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
1年以上不满2年 |
3个月 |
1576元/月(州本级、西昌、冕宁、德昌、会理、会东、宁南) 1773元/月(普格、布拖、昭觉、美姑、甘洛、金阳、雷波、越西、喜德、盐源、木里) |
2年以上不满3年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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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不满5年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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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不满8年 |
1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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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以上不满10年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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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 |
24个月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再缴纳。
申请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有效社会保障卡。
申请方式
微信申请:微信关注“四川e就业”,绑定本人有效身份证完成实名认证,点击“微申报—失业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申请。互联网平台申请: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网址:scejy.sc91.org.cn/),点击“个人服务—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金申领”申请。
现场申请:失业人员持申请资料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凉山州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州本级:0834-3285202 0834-3245093 西昌市:0834-3222539
会理市:0834-5631583 德昌县:0834-5282279 会东县:0834-5422357
宁南县:0834-4568669 普格县:0834-4775248 布拖县:0834-8533349
昭觉县:0834-8331138 金阳县:0834-8733460 雷波县:0834-8822003
美姑县:0834-8242728 甘洛县:0834-7812608 越西县:0834-7616076
喜德县:0834-7442484 冕宁县:0834-6722738 盐源县:0834-6362916
木里县:0834-6522308